應 先 檢 附 水 污染 防治 措施 計 畫 之 事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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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
主旨:修正「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、範圍及規模」, ... 附表. 種類. 範圍及規模. 特定對象. 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揭露排.
- 2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、範圍及規模
法規名稱:,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、範圍及規模. 時間:,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. 立法沿革:,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 ...
- 3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-範圍.pdf
主旨:修正「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、範圍及. 規模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依據:水污染防治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三條第二項。
- 4附件4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文件審查作業手冊
附4-22. 水之期間。 (1)設立階段. 依據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」第七條規. 定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,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實機如下:.
- 5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
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,為應先檢具水措. 計畫之對象。(修正公告事項一). 二、 一般許可之事業,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一萬立方公尺以上或每日.